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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12 09:31:32 访问次数:3741 字体大小: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本队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本队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本队可持续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地矿部门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队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队内部管理规定,对本队及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的适当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 队设立内部 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队授权的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队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队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队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三)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组织所属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四)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经济、以及审计工作所需的其它相近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管理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动,除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外,应及时向局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备案。

(六)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职务,不得打击报复。

 队领导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队内部各职能机构、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结合本队实际,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的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抄送队审计部门。

(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反馈审计信息,按时报送有关计划、总结材料、统计报表和审计项目报告备案等资料。局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 内部审计部门对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4、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的经营目标、经营承包考核及租赁、兼并、关闭、停业、撤销、破产清算;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8、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9、 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所分配工作范围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并登记审计台账,书面汇报审计情况并提出建设性管理建议。

2、担任所分配工作范围内有关审计项目的主审工作;

3、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4、完成审计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报告、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与财务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相关经济合同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单位办公会议记录、内部规章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

3、社会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中介组织或国家执法机关出具的验证报告、检查文书和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4、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6、以往年度内、外部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

7、其他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队研究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办公会议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活动。

(三)审计时行使下列权限,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本队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必要时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4、可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5、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队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人员,提出处理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纠正或处理违反财经法规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队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意见。

(八)对队所属单位、各经济实体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队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局审计处部署和本队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本队领导审批后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计划,同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二)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和安排审前调查的审计事项,应提前10至15天下达审计自查纲要和审前调查提纲。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按照预定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做好原始资料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 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队领导协调处理。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书面审计报告,提交队领导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审计部门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实行审计回访,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和追踪审计。

(五)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应当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建立一整套规范完整的审计档案及电子文档,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六)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队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5、其它违反队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办法由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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