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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4-13 09:12:31 访问次数:1911 字体大小:

安徽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地质环境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地质矿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在地质矿产科技领域评审质量,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制定安徽省地质矿产领域科技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中的“科技进步奖”、“项目质量优秀奖”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领域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和项目质量优秀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别设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项目质量优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奖励是授予项目、单位或个人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按地质基础研究、地质调查评价、地质找矿、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应用技术开发、管理科学与应用七大领域研究成果类型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一、       地质基础研究类

奖励范围:地质科学及地质环境研究方面,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

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为我省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二等奖: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水平,为本省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二、       地质调查评价

奖励范围: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探矿工程等,调查工作具有创新性,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的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大,调查工作有创新,取得重要发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很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二等奖:调查工作难度较大,调查工作有一定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三、        地质找矿

奖励范围:主要是金属矿产资源、煤炭资源、地热资源、贫水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等,在地质找矿方面有重要突破和发现,经过普查阶段的工作,矿床规模达到小型以上,并由省级以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找矿工作有新思路,发现近期能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国家和我省急缺矿产的中型矿产资源。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工作有一定的难度,找矿工作有一定的创新,发现近期能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国家和我省需要的小型矿产资源。

四、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奖励范围:主要是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煤炭资源、地热资源、地下水资源等矿产资源评价成果,经过技术经济评价,达到资源储量评价标准,一年以上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评价工作难度大,评价工作有创新,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国家和我省急缺矿产的大型矿产资源(地下水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日)。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评价工作难度大,评价工作有新方法,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和我省急缺矿产的中型矿产资源(地下水开采量1-5万立方米/日)。

五、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奖励范围:地质环境保护与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技术评定的成果,为使用方或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或工程安全可靠。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灾害信息系统,健全群测群防预警体系,有计划地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果显著。

在地质灾害形成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区的大型防治工程项目,能全面完成规定勘查的任务,查明形成机制,获得可靠参数,可行性方案设计切实可行,为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评估提供充分依据;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达到减灾目的的优质工程项目(省级以上评审)。

二等奖: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查明地质灾害态势,评估其危害程度符合实际,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结果正确,所提防治措施建设实效性强,为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科学依据效果显著。

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区,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灾害信息系统,健全群测群防预警体系,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为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果较显著。

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山,能够采取有效的防治方法,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经实践证明,成果较显著。

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的较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查明地质灾害态势,评估其危害程度符合实际,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结果正确,所提防治措施科学合理,为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科学依据,效果较显著。

六、应用技术开发类

奖励范围:国土资源调查应用技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分析测试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生产实施应用,证明完全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成果经转化推广应用后,在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七、管理科学与应用

奖励范围:为我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创新和决策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大的创新,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较大突破,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工程项目质量优秀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按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三类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一、地质调查评价类:

奖励范围: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评价、区域物探、化探、遥感等方面,地质调查成果质量好、效果显著。

评审标准:

一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大,使用新技术新方法,调查成果显著,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和成果工作质量同时达优秀级别。

二等奖:调查工作难度较大,调查成果较显著,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优秀,成果质量较好。

二、矿产资源勘查类

奖励范围:金属、非金属、能源类矿产资源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包括为上述资源勘查而实施的物探、化探、钻探、坑道等工作,成果质量好,找矿效果显著,地质工作阶段为普查以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勘查评价工作难度大、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同时达到优秀,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勘查评价工作难度较大,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达到优秀,成果质量达到良好级以上,勘查成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       地质环境类:

奖励范围:地质环境(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地质灾害的勘查与治理、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成果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或安全可靠性。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的工程项目,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同时达到优秀,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的工程项目,各项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野外工作质量达到优秀,成果质量达到良好级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矿产专业评审组和地质矿产科技奖励办公室。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分别负责地质矿产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奖励办公室设立七个专业评审组,具体实施项目评审。评审组专家在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地质矿产领域专家库中抽取,报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聘请。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分为:地质基础研究组、地质调查评价组、地质找矿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组、地质环境组、应用技术开发组、管理科学与应用组。每组人数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推荐安徽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安徽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地质矿产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并交纳评审费。

申报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须填写《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红章的原件材料,并附有验收报告、评估报告、项目工作报告或研究报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

第十三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则由主要负责单位申报,参与单位及参与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地质科技项目,凡有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该规定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后方可申报。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分专业划分成若干个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一、二等奖的入围项目,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入围项目提交评审组评审。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结果。评定一等奖时,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评定二等奖时,必须是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30日无异议后,报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不得评审本单位的项目。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九条  省地质矿产科技奖励项目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条  获得地质矿产科技进步奖和项目质量优秀奖的项目和个人,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和证书,获奖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科技奖励办公室择优推荐参加更高一级的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技奖励的活动费用和评审费用由科技奖励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接受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用书面材料向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  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不得推荐参加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评审。项目奖励初评结果在公示期间存在重大异议的,不参与评奖。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励的,经查属实,由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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